(一)受理直属海事系统有关单位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直属海事系统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务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受理直属海事系统有关单位党组织、党员和监察对象不服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受理对直属海事系统有关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建议。
不受理反映水上交通违法行为、咨询海事业务等诉讼请求,以及申请海事行政复议和有关民事、经济纠纷等应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
(一)提倡实名举报,署实名举报的请详细填写联系方式。
(二)请如实填写举报表单中的各栏目。填写“举报内容”要力求详尽,对违纪违法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证据、涉及人员等要素填写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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