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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中专毕业生的心声
船员培训考试发证规则(20规则)对于曾经从事航运事业且证书过期的船员已预留好接口,可通过相关培训、见习、评估后重新使证书生效并开始航海事业。但,航海工作对技术和经验要求高,长期脱离航海工作后岗位适应性非一次考试可以决定,航海职业资格考试不可与成人高考等学历教育考试相提并论。2023-03-14
在长江里台塑5万吨的油化船中国大副梁志强不走系统直接排压载水
收到“台塑33轮”的举报信息后,执法人员迅速组织开展核查工作。经核查,未发现留言反映情况的客观证据。另外,举报人表示,不熟悉压载水相关规定和业务,已经撤回了举报。2023-03-14
关于宜昌西坝信号塔(雷达站)迁建工程对邻近村民辐射问题
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2023-03-14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 的条款理解及地方上的执行等问题
感谢您的来信! 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2010年3月1日生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1年第4号)设立的一项管理制度,旨在通过引导船舶和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签订污染清除协议的方式,督促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履行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反应责任,提高事故应急防备和处置能力,并借助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提升我国整体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处置能力。 对于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签订行为的规范管理,既要考虑船舶载运货物的污染风险,还要考虑船舶燃料油污染风险。《船舶污染清除协议制度管理办法》(海危防〔2019〕489号)第九条和第十条规定同时考虑了船舶载运货物和燃料油两种污染风险,因此第九条适用于“载运散装油类货物的船舶”,第十条适用于“载运油类之外的其他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第十一条是从船舶燃料油污染风险的角度做出的规定,因此“载运非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是指除第九条、第十条以外的其他船舶。同时,第十二条列举了可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几种情形。 建议同步参考我局于2019年6月发布的《关于发布<需布设围油栏或签订船舶污染清除协议的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名录>的公告》,其中明确了载运《名录》内货物的船舶,以及载运未列入《名录》货物的1万总吨以上的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使用LNG等清洁能源的除外),应当按照《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在作业前或者进出港口前与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的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单位签订船舶污染清除作业协议。2022-06-14
2021年进入国考面试的应届大学生,面试时间确定
请关注海事局网站,2022年5月20日发布的面试公告2022-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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