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规则”生效后,如申请新版适任证书,是否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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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公布第一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的公告》(2014年第3号)第四条的规定,取消海船船员办证调档,实现异地办证。自2014年6月25日起,取消海船船员办证调档,实现海船船员培训考试与发证分离,即船员在某一海事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可以在任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证书(但在申报时应注意该申报机构的发证权限是否与申请证书的适用范围相一致)。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进一步明确STCW公约履约过渡期考试发证相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5〕242号)第八条的规定,船员证书污损、遗失申请补发的,应到原证书签发机关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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