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降低深圳辖区西部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水上交通事故风险,保障内河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我局决定对辖区西部水域内河船舶实施禁限航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
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二、水域
深圳辖区西部水域。
三、对象
内河船舶。
四、要求
(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能见度条件下的禁限航措施:
1.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内河船舶暂缓通过通航孔;内河危险品船舶暂缓进出港;30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暂缓靠泊作业;内河客船、陆岛交通船暂缓开航;占用航道的内河施工船舶应暂停作业并让清航道。
2.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内河船舶暂缓进出港、靠离泊。
(二)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限制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船舶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大风条件下禁限航措施:
1.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内河客船、陆岛交通船暂缓开航。
2.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所有内河船舶暂缓开航;在航内河船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三)当预报深圳河行洪时,船舶应立即驶离福田-落马洲人行通道桥上游水域,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遇强对流天气、雷暴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恶劣天气等情形,内河船舶应遵从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禁限航措施。
(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限航措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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