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深圳辖区西部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内河船舶禁限航措施的通告--深航通〔2025〕0025号

来源:深圳海事局 文号:深航通〔2025〕0025号 发布时间:2025-04-25 15:2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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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船舶:

为降低深圳辖区西部水域恶劣天气等条件下水上交通事故风险,保障内河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安全,我局决定对辖区西部水域内河船舶实施禁限航措施,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

2025年4月27日至2025年10月30日。

二、水域

深圳辖区西部水域。

三、对象

内河船舶。

四、要求

(一)能见度不良时,船舶应按规定发出声响信号,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采取备车、备锚、控制航速等安全措施,必要时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能见度条件下的禁限航措施:

1.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能见度低于1000米时,内河船舶暂缓通过通航孔;内河危险品船舶暂缓进出港;3000总吨以上其他内河船舶暂缓靠泊作业;内河客船、陆岛交通船暂缓开航;占用航道的内河施工船舶应暂停作业并让清航道。

2.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能见度低于500米时,所有内河船舶暂缓进出港、靠离泊。

(二)船舶应按照船舶检验证书载明的抗风等级的限制要求航行,并根据风力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抗风措施,必要时应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船舶检验证书未载明抗风等级的,船舶及相关单位应当遵守以下大风条件下禁限航措施:

1.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6级及以上时,内河客船、陆岛交通船暂缓开航。

2.当气象部门预报或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时,所有内河船舶暂缓开航;在航内河船舶应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必要时就近选择安全水域停泊。

(三)当预报深圳河行洪时,船舶应立即驶离福田-落马洲人行通道桥上游水域,并采取防范措施。

(四)遇强对流天气、雷暴雨、自然灾害以及其他对水上交通安全有较大影响的恶劣天气等情形,内河船舶应遵从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禁限航措施。

(五)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及时主动收集和传递水文、气象、地质灾害、航行通(警)告等安全信息,落实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限航措施。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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