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解读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时间:2021-11-15 16: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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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8月5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正式发布《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9月1日起施行。《办法》将航行于沿海、内河水网区域、内河非水网区域船舶全部纳入,实现了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在空间上的全覆盖,迈出了沿海、内河船舶监管融合发展的第一步,为丰富水上船舶动态感知手段,带动内河水域船舶监管能力提升,推进“陆海空天”一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和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建设奠定基础。

一、起草背景

为适应“放管服”改革的深入推进以及服务型政府建设要求,2016年11月22日和2017年3月22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下发文件取消施行了64年的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进出港签证,由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取而代之,并在2017年7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以下简称《监督规则》)第二章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船舶进出港签证取消后,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在加强船舶事中事后监管、获取船舶的航次信息,统计船舶营运数据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监督规则》作为部令层级文件只是对船舶进出港管理制度主要构架进行了规定,对于一些具体实施细节不够明确,未出台配套指导性文件,导致操作性不强;二是以往关于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的指导性文件分为海船、内河两类,文件多且条目繁杂,需要进行重新整合,特别是一些条款涉及电子签证等根据当时特定条件制定的内容,对于现阶段管理已不适用;三是船舶进出港报告制度实施以来,出现了一些新的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因此,有必要制定《办法》作为实施《监督规则》的配套文件,进一步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工作,为基层执法提供有力支持。

二、制定依据

《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

三、主要内容

《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夯实事中事后监管基础,整合了以往关于海船、内河船舶报告相关要求以及船舶进出港报告系统管理等内容,对航行于沿海、内河水网区域、内河非水网区域的船舶的进出港报告管理工作全部覆盖,对需船舶进出港报告情形、报告内容、报告时限、特殊报告情形、海事监管等内容进行了全面、系统的规定,同时,根据航行于不同区域的船舶,制定了差异化的管理措施。

《办法》分为六章,共三十条。

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四条。具体阐述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职责、以及总体管理原则。

2、第二章报告情形,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了需要报告的情形,特定情况下不需要报告的情形,以及为了便利船舶实施进出港报告可以采取日报告的情形,对拖带船舶进出港报告和因抢险等特殊情况的报告做了要求。

3、第三章报告方式,第十条至第十四条。航行于我国沿海水域和内河水网水域的船舶可以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进行进出港报告。系统故障和其他地区船舶可以通过传真、电话、短信等其他方式报告。

4.第四章报告时间和内容,第十五至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船舶进行进出港报告的时限要求和进出港报告的内容。特别规定了日报的内容以及报告信息变更要求。

5.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三至第二十四条。规定了海事管理机构要通过信息共享等多种渠道加强对船舶报告信息的核查。在开展船舶安全监督时,应当对船舶进出港报告信息进行现场检查。

6.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了船舶应当如实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不得谎报、瞒报进出港信息,并对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船舶应当按要求开启AIS系统;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对船舶进出港报告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等内容。本部分还对实施时间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目前,我国正处于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发展的重要时期,水上交通环境日益复杂、水上监管任务更趋繁重,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将以《办法》实施为契机,主动融入大局、服务社会,下力气解决好船舶监管的瓶颈问题,在法治引领下推动船舶监管工作监管精准化和服务智能化的发展,让船舶安全监管工作有新亮点、新突破,在新格局下体现海事新作为。

相关文件:船舶进出港报告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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