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 内河船舶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 |
内容: | 麻烦咨询一下,《内河船舶重大安全隐患判定标准》第四条,第九款:船舶未按规定配备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或甚高频(VHF)设备,或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这一条最后的均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是指ais和vhf同时关闭算重大安全隐患,还是这俩个设备有一个关闭就算重大安全隐患 |
时间: | 2025-04-10(星期四) |
回复: | 您好,本条是指未按规定配合AIS或VHF属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此外,如果按要求配备了两个设备,但存在同时损坏、违规关闭的情况也属于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形。按规定是指按照所检查船舶的建造年份、船舶种类等适用的船舶技术法规。 |
时间: | 2025-04-11(星期五) |
回复单位: | 办公室 |
提示
您即将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