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海事组织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第81届会议以第MEPC.385(81)号决议通过了《〈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以下简称《防污公约》)附则的修正案(主要修正内容见附件1)。为做好修正案的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关于船舶燃料供受单证
向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低闪点燃料或气体燃料的单位,应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8.5.2条的要求向船舶提供燃料供受单证。受注船舶和燃料供应单位应当将燃料供受单证保存3年。
二、关于非完全相同替代柴油机的检验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装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机,如果无法满足第Ⅲ阶段标准的,应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第13.2.2条的要求满足第Ⅱ阶段标准。船舶检验机构应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检验和发证,并在检验完成后一个月内将相关信息(附件2)报送我局。
三、关于船舶能耗数据收集、报告和验证
自2025年8月1日起交付的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自交付之日起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收集船舶能耗数据,并按照《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
现有50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应修订《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按照有关规定完成验证。自2026年1月1日起,按照修正后的《防污公约》附则Ⅵ附录Ⅸ收集船舶能耗数据,并按照《船舶能耗数据和碳强度管理办法》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能耗数据。
本公告自2025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防污公约》附则Ⅵ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2.安装非完全相同的替代柴油机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5年5月30日
提示
您即将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