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文号:无 索引号:2020-72698 发布时间:2020-12-21 11:10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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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各相关软件开发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第101届会议通过了《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以下简称“IMSBC规则”)第05-19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为做好该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范围

修正案对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范围重新界定为: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MHB)和既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同时具有MHB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的货物。

(二)固体散装货物特性

修正案将附录1中“特性”表格由六栏修改为“物理性质”(包括“尺寸”“静止角”“散货密度”“积载因数”)和“危险分类”(包括“类别”“副危险性”“MHB”“组别”)两部分,并对附录1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的“特性”表格进行了替换,为大部分MHB物质确定了所具有的化学危险性。

(三)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

1.铝土矿

修正案在现有“铝土矿”明细表的基础上,将含有小于1毫米的细颗粒超过30%并且小于2.5毫米的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单独设立了“铝土矿粉”明细表,符合上述标准的铝土矿为A组货物。

2.种子饼

修正案将“种子饼(无危险的)”明细表修改为“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明细表,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并且不符合第4.2类或MHB货物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同时新增了“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明细表,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符合MHB物质中自热固体衡准但不符合第4.2类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

3.新增明细表

修正案在附录1中增加以下新的明细表:

水镁石(C组);氟化钙、硫酸钙、碳酸钙混合物(A组);绿泥石(C组);镍铁渣(粒化)(C组);烟尘,含铅和锌(A和B组);含铜和铅的锍(B组);硫化金属精矿,自热性的UN3190(A和B组);富含烟灰的氧化锌(A和B组)。

(四)试验室测试程序

修正案在附录2中增加了第1.6节适用于铝土矿的改进的葡式/樊式测试法,适用于直径小于1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30%的铝土矿,和直径小于2.5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的适运水分极限检测。

二、关于铝土矿的运输

修正案对铝土矿是否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设定了判定标准,并制定了适用于铝土矿的改进的测试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交付海上运输铝土矿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按照判定标准,明确所托运铝土矿是否应当适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铝土矿粉”条目;从事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改进的测试方法或者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出具适运水分极限证书或者证明。

三、关于种子饼的运输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未包括在“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a)”“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b)”或者“种子饼UN2217”三个条目中的,或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未达到第4.2类判定衡准的种子饼或者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应当根据其危险特性按照“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或者“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明细表的要求交付船舶运输。上述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相关管理要求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修正案修正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办理船舶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以及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手续,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船舶、船公司、代理、码头、货主及相关人员的宣传,帮助其及时了解修正案生效后海事管理机构对固体散装货物的监督要求,督促其按照公约和法规的规定配备规则文本,并做好固体散装货物运输安全工作。

(三)请天津海事局配合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工作。

各单位在修正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危防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第05-19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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