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9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文号:无 索引号:2020-72699 发布时间:2020-12-21 11:15 [字体:]
分享到:

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各相关软件开发单位: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和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分别在其第101届和第74届会议上,通过了《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以下简称“IBC规则”)2019年修正案,将于2021年1月1日对我国生效。为做好该修正案的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修正案的主要内容

(一)定义

修正案对规则第1.3节定义进行了重新编辑,并增加了“驱气”“除气”和“认可组织”的定义。

(二)硫化氢检测设备

修正案增加了关于散装液体的硫化氢检测设备的要求,规定载运易于产生硫化氢的散装液体的船舶应当配备硫化氢检测设备。

(三)最低要求一览表

修正案重新发布了规则的第17章最低要求一览表、第18章不适用本规则的货品名单和第19章散装运输货品索引,对散装液体化学品名录进行了修正,第17和18章见附件。

1.在规则第17章中增加了以下货品:

具有膦酸基团的丙烯酸/乙烯磺酸共聚物,钠盐溶液(Z类)

聚(7)乙氧化醇(C10-C18)(Y类)

正烷烃类(C9-C11)(Y类)

正烷烃类(C10–C20)(Y类)

烷基苯混合物(含萘)(X类)

烷基/环(C4-C5)醇类(Y类)

烷基(C10-C15,富含C12)苯酚聚(4-12)硬脂酸(Y类)

氢氧化铝、氢氧化钠,碳酸钠溶液(40%或以下)(Y类)

叔戊基乙基醚(Z类)

二(2-乙基己基)对苯二甲酸(Y类)

2-丁氧基乙醇(58%)/超支化聚酯酰胺(42%)(混合物)(Y类)

亚麻油(Y类)

甲酚/苯酚/二甲苯酚混合物(Y类)

环己烷-1,2-二羧酸,二异壬酯(Y类)

环己烷氧化产物,钠盐溶液(Z类)

2,6-二氨基己酸膦酸酯混合盐溶液(Z类)

1-十二烯(Y类)

正-十二烷基硫醇(X类)

钻井盐水(含有氯化锌)(X类)

钻井盐水(含有溴化钙)(Z类)

乙二醇(>75%)/烷基羧酸钠/硼砂混合物(Y类)

乙二醇(>85%)/烷基羧酸钠混合物(Z类)

浓缩鱼饲料蛋白(含有4%或以下的甲酸)(Y类)

浓缩鱼蛋白(含有4%或以下的甲酸)(Z类)

山梨醇/甘油共混丙氧基酯(含10%或以上的胺)(Y类)

葡萄籽油(Y类)

碳氢蜡(X类)

长链烷基酚(C14-C18)(Y类)

长链烷基酚(C18-C30)(Y类)

氢氧化镁浆(Z类)

马来酸酐—烯丙基磺酸钠共聚物溶液(Z类)

萘原油(熔融的)(Y类)

正-辛基硫醇(X类)

海洋污染散装液体,污染危害(X类)

海洋污染散装液体,安全危害(X类)

石蜡,半精制的(X类)

哌嗪,68%溶液(Y类)

(聚异丁烯)氨基产品,在脂肪烃中(Y类)

聚(4+)异丁烯(分子量>224)(X类)

大豆油脂肪酸甲酯(Y类)

妥尔油皂,粗的(Y类)

餐厨废油(X类)

餐厨废油(甘油三酯,C16-C18和C18非饱和的)(Y类)

植物油混合物,含有少于15%的游离脂肪酸(Y类)

2.以下货品从第18章调整至第17章:

硝酸钙溶液(50%或以下)(Z类)

二甘醇(Z类)

碳酸乙烯酯(Z类)

甘油(Z类)

乌洛托品溶液(Z类)

己二醇(Z类)

N-甲氨基甲酸甲酯溶液(70%或以下)(Z类)

甲基丙酮(Z类)

聚氯化铝溶液(Z类)

聚甘油,钠盐溶液(含少于3%氢氧化钠)(Z类)

甲酸钾溶液(Z类)

碳酸丙烯(Z类)

硫酸钠溶液(Z类)

3.对以下货品的污染类进行修正:

苯磺酸氯(Y类)

氢氧化钙浆(Y类)

巴豆醛(X类)

二甲基己二酸酯(Y类)

N,N-二甲基十二烷基胺(Y类)

邻苯二甲酸二辛酯(Y类)

十二烷基苯(Y类)

十二烷基丙烯酸酯(Y类)

乙二醇(Z类)

异佛尔酮二异氰酸酯(Y类)

2,2,4-三甲基-1,3-戊二醇二异丁酸酯(Y类)

尿素/硝酸铵溶液(Y类)

4.从第17章中删除以下货品:

烷烃类(C10-C26),直链和支链(闪点>60°C)

正-烷烃类(C10+)

柴油/汽油和烷烃类(C10-C26)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直链和直链且闪点>60°C(按体积>25%但<99%)

柴油/汽油和烷烃类(C10-C26)的生物燃料混合物,直链和直链且闪点≤60°C(按体积>25%但<99%)

钻井盐水(含有锌盐)

钻井盐水,包括溴酸钙溶液,氯化钙溶液和氯化钠溶液

矿物油

尿素/硝酸铵溶液(含1%以下的游离氨)

石蜡

(四)货品运输要求的指定衡准

修正案根据《全球化学品统一分类和标签协调系统》的修正情况,对规则第21章IBC规则收录货品运输要求的制定衡准进行了修正,并重新公布。

二、相关管理要求

(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修正案修正的散装运输化学品名录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申报,以及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适运报告手续,并实施现场监督检查。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船舶、船公司、代理、码头、货主及相关人员的宣传,帮助其及时了解修正案生效后海事管理机构对散装液体化学品的监督要求,督促其按照公约和法规的规定配备规则文本,并做好散装液体化学品运输安全工作。

(三)从事散装液体化学品检测和评估的机构,自2021年1月1日起应当按照修正案修正的第21章中规定的衡准进行散装液体化学品检测和评估工作。

(四)请天津海事局配合信息系统开发单位提前做好信息系统维护和更新工作。

在修正案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危防处)。

附件:《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

(IBC规则)2019年修正案(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0年12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执行《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2019年修正案有关事项的通知.wps
 

提示

您即将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