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修订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文号:海船员〔2021〕163号 索引号:2021-73967 发布时间:2021-09-10 08:52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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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直属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业已修订,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1年9月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游艇操作人员的管理,提高游艇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经主管机关授权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游艇操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驾驶游艇,应持有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或等效的电子证件(以下简称《游艇驾驶证》)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游艇的长度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所有长度的海上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20米及以下长度的海上游艇。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按照是否封闭水域分为两个等级,其中一等游艇操作人员可以驾驶内河任何适航水域的游艇;二等游艇操作人员仅限于驾驶内河封闭水域的游艇。

游艇的推进动力装置类型分为机械推进动力装置、机械和风帆推进混合动力装置。

第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在《游艇驾驶证》载明的适用范围内驾驶游艇。

第七条  《游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有效期截止日期、适用范围、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游艇驾驶证》证书样式及制作要求见附件1。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游艇驾驶证》由主管机关统一印制。

第八条  申请《游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及以上;

2.无色盲、色弱;

3.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条件下,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4.口头表达无障碍;

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初次申请游艇驾驶证人员年龄不小于18周岁,不大于60周岁。65周岁以上持证人,如仍需驾驶游艇,应在《游艇驾驶证》届满前6个月内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合格的《身体条件证明》,换发有效期为1年的《游艇驾驶证》。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举行的考试。

第九条  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许可证》。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应按《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相应要求进行。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的培训应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相应要求进行。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70分及以上为及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

理论考试及格和实际操作评估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不及格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允许其在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补考5次,仍然不合格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有效期为5年,自考试合格之日起算。

海上游艇操作人员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应按照《海船船员培训大纲》的要求进行。 

内河游艇操作人员的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应按《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十一条  申请《游艇驾驶证》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游艇驾驶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明;

(三)1年内签发的合格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3),或者有效的海船船员或内河船舶船员健康体检证明;

(四)两张近期5厘米白底彩色光面证件照片或电子照片;

(五)培训证明;

(六)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七)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有效《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八)《游艇驾驶证》(如适用);

(九)委托办理授权书(如适用)。

船员管理系统中已具有电子信息的,可免于提交相应纸质材料。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者,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相应的《游艇驾驶证》。

第十三条  申请变更《游艇驾驶证》适用范围,应完成《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对应内容的补差培训并通过相应的考试与评估。

第十四条  持有有效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驾驶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后,可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相应适用范围的《游艇驾驶证》。

持有经主管机关认可的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人员,可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第十一条(一)至(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与原适用范围相应的《游艇驾驶证》。

持有其他境外海事主管当局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游艇驾驶证》的人员,申请换发《游艇驾驶证》,除须提交第十一条(一)至(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或《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规定的与申请适用范围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和评估。

第十五条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或届满后12个月内,持证人可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并提交第十一条(一)至(四)、(八)、(九)项规定的材料。

《游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后12个月及以上,需通过《海船船员培训大纲》《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和考试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后,方可申请《游艇驾驶证》再有效。

第十六条  《游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的,持证人可向有相应管理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递交《游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游艇驾驶证》污损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游艇驾驶证》遗失的,应当提交证书遗失说明。

第十七条  《游艇驾驶证》可由本人或委托申请办理。

第十八条  除海事管理机构或承担海事管理职责的机构依法实施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暂扣或吊销《游艇驾驶证》。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指的封闭水域是指封闭的与外界无通航联系的湖泊、水库等。

本办法所指身份证明包括: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等。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海船员〔2011〕247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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