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
(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
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
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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