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的公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文号:第20号 索引号:2024-79143 发布时间:2024-09-30 20:01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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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优化航运营商环境,不断提升船舶检验服务水平,决定推进全国船舶检验通检互认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4年10月1日起,持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有效检验证书的下列船舶,营运期间可就近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可实施通检互认的检验机构(见附件1)申请年度检验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

(一)船龄10年以内的国内海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二)船龄12年以内的内河船:一般干货船、散货船、集装箱船、多用途船(集散)、甲板货船、工程船。

渔业船舶、新能源动力船舶、具有新颖特征的船舶暂不纳入通检互认范围。

二、特定类型的临时检验包括涉及船舶安全的修理、改装或换新(重大改建除外)、海事管理机构责成检验、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船舶法定检验证书展期的临时检验。

三、经通检互认检验合格后签发的船舶检验证书、文书,各船舶检验机构、海事管理机构予以认可。

四、通检互认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的方式申请检验,详见《通检互认申请指南》(附件2)。通过“海事通APP”方式申请通检互认可查阅《“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附件3)。

附件: 1.通检互认受理点及联系表

          2.通检互认申请指南

          3.“海事通APP”申请检验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年9月30日

 

附件1-3.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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