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文号:海船舶【2022】90号 索引号:2022-75954 发布时间:2022-07-13 10:17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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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高规》)于2022年7月8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新《高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取消《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核发后的安全备案制度,加强高速客船安全监督管理,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宣贯培训

各单位要组织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学习领会新《高规》规定的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制度及备案业务流程、相关配套指南等内容,采取有效形式向辖区高速客船公司进行宣贯解读,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新《高规》宣贯实施工作。

各单位应及时将《高速客船安全备案服务指南》(见附件1)、《高速客船技术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见附件2)转发辖区高速客船公司,督促其细化完善公司管理制度,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培训,推动高速客船安全备案制度落实。

二、落实备案管理

新《高规》施行后,各单位要督促辖区高速客船公司及时建立安全营运承诺制度,签订《安全营运承诺书》,对所属高速客船进行安全备案。为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仍在有效期内的船舶办理备案时,高速客船公司应补交《安全营运承诺书》,已提交的《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内容无变化的,可免予提交。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上述备案材料后,应收回原《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并按《高速客船安全备案业务流程》(见附件3)进行审查。对于符合备案要求的高速客船,应予备案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门户网站、政务微信等平台公示船舶清单和《安全营运承诺书》的正本及附件。高速客船运营地点可设置公开栏或显示屏的,应要求高速客船公司将《安全营运承诺书》及其附件在高速客船运营地点进行公示。

现有“一网通办”平台和船舶登记系统中的《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发证模块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用。相关备案工作应于2022年10月8日前全部完成。

三、加强监督管理

各单位要细化调整高速客船安全监督工作方案,新《高规》施行后,海事管理机构对于新投入运营的高速客船,应于初次备案后7日内开展一次船舶安全检查;对于高速客船拟停靠的码头,应检查其是否符合新《高规》规定的安全条件,是否已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并及时予以公布。海事管理机构在对高速客船的日常监督检查中,应重点检查高速客船《航线运行手册》《船舶操作手册》《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培训手册》各项内容落实情况,检查高速客船是否在符合条件的码头停靠。海事管理机构应通过船舶检验、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现场监督管理等方式全面加强对高速客船的事中事后监管。

各单位要督促辖区高速客船公司切实压紧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船舶进出口岸查验、进出港报告和VTS报告要求,加强对高速客船消防救生、导助航设备、夜航设备、应急演习、船员实操和维护保养等内容的自查,杜绝超载超速、超航线航区和未经备案夜航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船舶适航、船员适任。

四、其他要求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审核发证程序指南等有关文件的通知》(海船舶〔2006〕379号)同时废止。

 

附件: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服务指南  

2.高速客船技术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

3.高速客船安全备案业务流程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2年7月12日

附件1:高速客船安全备案服务指南.wps
附件2:高速客船技术手册及安全营运承诺书编写指南.wps
附件3:高速客船安全备案业务流程.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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