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国际海事组织(IMO)船舶设计与建造分委会(SDC)第11次会议闭幕,会议由丹麦的Erik Tvedt先生主持,IMO秘书长Antonio Dominguez 先生全程参会并致开幕辞和进行闭幕总结。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天津、河北、广东海事局、中国船级社和中国船舶集团派员组团参加了此次会议。本次会议共设置17项议题,成立3个工作组、1个专家组和1个文件起草组。
中国提交提案8份,提案质量获与会各代表团好评,现场参会取得良好效果。会议主要成果如下:
一是以中国连续两届提案为基础,形成了《国际载重线公约》修正案草案。草案将被提交至海安会110届会议批准,预计生效时间为2028年1月1日。二是以中国提案为基础,完成《登离船设施构造、维护和检查/检验指南修正建议》。完成《2009警报指示器规则修正建议》,我国提案主要建议均被采纳。三是完成了《临时非液货船应急拖带装置布置导则》草案,综合我国和日本提案,确定以船舶舾装数作为确定应急拖带部件强度计算的参数。四是完成了IP规则修正案草案和2011年ESP规则的修正案草案以及使用RIT从事船体结构检验的公司的批准和认证指南草案的定稿。
会议还审议了船舶水下辐射噪声、客船安全返港、传统和非传统船舶推进和转向系统的相关非强制性文件修正和船舶结构中使用纤维增强材料指南修正等议题。
本次会议,中国代表团充分发挥合作精神,在未成立相关起草组情况下,主动承担了WP.7和WP.9两份工作文件起草工作,受到秘书处高度肯定。在SOLAS 公约II-2/13.4.1和13.4.2关于机舱逃生通道底部位置统一解释议题上,多轮发言有理有节,争取到了多个代表团和主席支持,会议报告体现了我方主张。部海事局不断深入参与国际海事合作,积极在国际海事组织提出中国主张,发出中国声音,维护我国造船、航运业利益,在国际海事合作中推进纵深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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