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船级社(中国)有限公司:
根据《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海船检〔2007〕63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公司申请和我局对你公司开展的资质复核结果,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和你公司在上海、大连、天津、青岛、南通、舟山、广州设立的分公司继续在中国境内开展检验业务。具体如下:
(一)依据船旗国政府授权,对悬挂该国国旗及拟悬挂该国国旗的船舶、海上设施实施法定检验(包括审图检);
(二)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实施入级检验(包括审图检验);
(三)对上述(一)项所述船舶、海上设施所使用的有关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等船用产品的检验(包括审图检验);
(四)对外国企业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的检验;
(五)上述(一)至(四)项以外的与船舶、海上设施、船运集装箱相关的检验、评估和认证。
二、本批复有效期为五年。请你公司于本批复到期之前三个月内向我局申请复核换取新的批复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2024 年 6 月 4 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抄送: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上海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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