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印发了《海事行政应诉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规定自2024年6月5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部署,明确要求“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近年来,随着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受新《行政诉讼法》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等多重因素叠加影响,全国行政诉讼案件快速增加。据统计,2023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行政案件31.0万件,同比上升6.4%;结案30.8万件,同比上升3.6%。其中,以撤销、变更等形式判决行政机关败诉5.2万件,占判决结案的34.5%。行政应诉面临的形势日益严峻,对应诉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二、修订主要内容
《工作规定》在原有框架的基础上做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总体结构保持不变。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一)第一章总则部分。一是增加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参加行政诉讼的,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应诉活动进行指导和帮助的规定;二是增加部海事局可以发布海事行政应诉典型案例的规定;三是删除第四条与行政应诉无关的合法性审查的规定。
(二)第二章职责分工部分。一是对行政复议机关应诉职责进一步细化明确;二是对执法督察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应诉分工进一步细化;三是增加上一级海事管理机构执法督察部门对下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诉工作指导、支持,执法部门应当做好职责相应管理业务的具体指导和支持的内容;四是增加一条执法督察部门向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报告,并通报执法部门的内容;五是增加本级执法督察部门视情将自查情况向上级执法督察部门报告的要求,方便上级执法督察部门及时了解情况,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第三章出庭应诉部分。一是增加海事管理机构出庭应诉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出庭准备要求;二是细化应诉准备工作的具体内容,增加可以听取单位法律顾问或者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以及应诉方案具体内容的要求;三是增加提起上诉和申请再审的流程和内部分工;四是增加关于执法部门和执法督察部门的再审申请职责分工的规定;五是明确应诉海事管理机构所提交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人民法院有其他格式要求的,从其要求,提升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六是删去申请回避的提出时间、对驳回回避申请决定的复议权,以及提交上诉状的具体时限内容,相关内容在《行政诉讼法》已有明确规定,本规定不再赘述。
(四)第四章保障制度部分。一是应当履行的法院生效文书增加调解书;二是增加配合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规定;三是对法院提出司法建议的,明确规范性文件内部审查流程和分工;四是对应诉结案的归档材料进一步细化,便于操作;五是增加将海事行政应诉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海事行政执法考核评议的要求。
提示
您即将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