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
公布海船船员
适任证书信息
公布海员外派机构
海船船员服务机构
海船船员培训机构
海员体检机构信息
公布海船船员
考试成绩
取消海船船员
办证调档
实行异地办证
开放海船船员
实操评估题库
开通“幸福船员”
微信服务
开通船员
服务邮箱
提供船员证书
邮寄服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信息,供船员和社会查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官方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员外派机构、海船船员服务机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海员体检机构信息,供船员和社会查询。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官方网站公布海船船员考试成绩,供船员和企业查询。
取消海船船员办证调档,实现海船船员培训考试与发证分离,即船员在某一海事管理机构所管辖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后,可以在任一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证。
在中国海事服务中心考试中心网站公布海船船员实操评估题库,供船员培训机构、企业和船员查询。
所有中国海员和企业可通过搜索"幸福船员"微信服务号或扫描"幸福船员"二维码关注"幸福船员"微信服务。服务内容包括:查阅本人的证书、培训、考试成绩、任解职、合同等信息。
开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船员服务邮箱,接受和答复船员和企业的业务咨询、管理建议和意见等。
海事管理机构制证完毕后短信告知船员或企业,并可根据船员需要为其提供证书邮寄服务。
第一批便利船员服务清单
(一)持证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持证人签名及照片;
(二)证书等级、编号;
(三)有关国际公约的适用条款;
(四)持证人适任的航区、职务、职能;
(五)持证人适任的船舶种类、主推进动力装置、特殊设备操作等项目;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七)签发机关名称和签发官员署名;
(八)规定需要载明的其他内容。
(一)持有有效的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海船船员任职岗位健康标准;
(三)完成本规则附件规定的适任培训;
(四)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海上任职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五)通过相应的适任考试。
(一)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
(二)船员服务簿;
(三)海船船员健康证书;
(四)身份证件;
(五)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六)岗位适任培训证明或者航海教育毕业证书;
(七)船上见习记录簿;
(八)现持有的适任证书;
(九)专业技能适任培训合格证;
(十)适任考试的合格证明。
因违反海事行政管理规定被吊销适任证书者,自证书被吊销之日起2年后,通过低一职务的适任考试,向原签发适任证书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低一职务的适任证书。
适任证书损坏或者遗失时,持证人除应当向原证书签发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补发申请及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申请表、身份证、照片项要求的材料外, 适任证书损坏的,应当缴回被损坏的证书原件;适任证书遗失的,应当在发行范围覆盖全国的报纸上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 或者提交原证书签发海事管理机构所在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登载适任证书遗失公告的,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方可申请。
海船船员的适任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评估;适任考试科目、大纲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制定并公布。
申请参加适任考试的,应当按照公布的申请程序向有相应权限的海事管理机构提供下列信息:
(一)身份证件;
(二)所申请考试的适任证书航区、等级、职务;
(三)符合海事管理机构要求的照片。
适任考试有科目或者项目不及格的,可以在初次适任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内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能通过全部适任考试的,所有适任考试成绩失效。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30日内公布成绩。适任考试成绩自全部理论考试和评估成绩均合格之日起5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