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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规则”对从事航海教学和培训、航运企事业管理或者海事管理工作的人员有没有特别的规定?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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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5规则》生效之日起,不再签发“不适用于在船舶上任职”的《适任证书》;已持有该《适任证书》,并从事航海教学和培训、航运企事业管理或者海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在《适任证书》到期前,在相应类别内河船舶上见习不少于3个月,参加相应类别、职务资格的实际操作考试并合格,可向原发证机构申请换发取消限制的同类别同职务资格《适任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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