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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类专业函授在“11规则”生效后的规定有何不同?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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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实施办法》(海船员〔2012〕171号)第五条第三款,2012年3月1日后参加航海类专业函授,即“11规则”生效后入学的函授教育学生的毕业证书不能等同于完成三副、三管轮岗位适任培训,不能凭毕业证书申请参加适任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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