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内河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时间: [字体:]
分享到:

关于修订内河1000总吨以下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4]773号·2014年12月2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随着我国内河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船舶技术状况、运营模式、通航环境等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对内河船舶配员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更好地适应内河航运发展的需要,经研究,决定对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修订的《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一般标准》(以下简称《一般标准》,见附件1)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相关省(市、自治区)制定的本辖区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见附件2)与《一般标准》同时生效。各省(市、自治区)已经制定本辖区标准的,执行其辖区标准;未制定本辖区标准的,执行《一般标准》。

二、自2015年1月1日起,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核发启用新版格式(见附件3)。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证书换发过渡期为1年,截止时间至2015年12月31日,证书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过渡期内换发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工作流程与海事业务执法流程一致,但在申请时仅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申请表;

(二)旧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复印件;

(三)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

(四)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起复印件(委托时)。

三、新版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由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请各单位根据需要征订空白证书。

四、适用“附加规定”,定线航行航程不超过100公里的船舶申请减免配员的,船舶定线航行期限应不少于3个月。

五、适用“附加规定”的定线航行或在某一省(市、自治区)辖区内河水域航行的船舶,应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航行区域”栏内注明航线或航行区域;适用“附加规定”,依据航行时间增加或减免船舶配员的,应在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特殊要求说明”栏内说明。

六、船舶配员应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最低要求,航行区域或减免配员所依据的附件条件不满足要求时,其配员证书自动失效,船舶应当重新申请配员证书。

七、各单位要督促内河1000总吨以下普通干、散货船舶在过渡期内尽快申请换发新版配员证书,并加强现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反船舶配员规定的行为。

 

 

 

提示

您即将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