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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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交海发〔2014〕199号·2014年9月2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中国船级社,各直属海事局: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8月1日正式施行。渡运安全是水上交通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全面加强管理,切实落实《规定》相关要求,保障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的稳定。为确保《规定》全面落实、有效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渡船抗风等级的核定工作

《规定》要求渡船检验证书应当标明船舶抗风等级。抗风等级的核定标准应综合考虑船舶的设计抗风能力、船舶航行水域的特殊状况等,具体标准由各省级船舶检验机构及中国船级社自定;如果船舶缺少设计图纸或在设计时没有标明设计抗风能力,核定抗风等级时要在同类水域同类船舶的基础上适当下调抗风等级。所有内河渡船的抗风等级原则上不得超过7级。如果达到或超过7级,要按负责该船舶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的隶属关系报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或中国船级社核准。

内河渡船的抗风等级核定工作应结合船舶定期检验工作开展,并于一年内完成。

二、尽快公布内河渡船标准船型

新建或改建渡船应满足标准船型要求。标准船型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标准船型的研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不同水域特点,确定本地区适用的一种或几种标准船型,并在2014年底前完成标准船型的公布。渡船标准船型应包括长宽高等尺度标准,以及稳性、抗沉性、消防救生设备等方面的标准要求;要全面考虑客位布置与应急撤离、消防救生器材放置与方便取用等要素。要大幅度提高船舶储备浮力标准,增强船舶的抗沉性。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标准船型后,应将有关情况报告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三、明确渡工的培训考核发证要求

载客12人以下的渡船可仅配备渡工。渡工应经过驾驶技术和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渡工证书后,方可驾驶渡船。超出船员年龄的内河船长或驾驶员并持有内河客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直接申请换发渡工证书。

渡工的具体要求及考核内容、证书的格式等,由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辖区的具体情况自行制定。

四、严格落实车客分离制度

车客分离是乘客安全的重要保证。各有关单位要采取积极措施,创造条件,严格管理,保证车客分离制度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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