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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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5]16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中国海事服务中心:

为有效实施《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海船员〔2015〕90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级海事局在原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权限基础上,增加内河液化气船和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特殊培训考试发证和管理权限。

二、船员所任职的船舶若属于《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两种及以上类别的,则该船员应同时取得相应类别及适用范围的《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

三、旧版《合格证》在其有效期内仍可继续使用,申请换发相应新版《合格证》的,须完成再有效审验,其中:

(一)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申请换发《内河1000总吨以下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二)持旧版《内河6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可申请换发《内河1000总吨以下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

四、持有效海船《油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和旧版海船船员《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请签发《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油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效海船《化学品船货物操作高级培训合格证》和旧版海船船员《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安全操作)合格证》的船员,可申请签发《内河1000总吨及以上散装化学品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有其他有效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申请签发相应类别的《合格证》。

持有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可同时持有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仅持有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的船员,在《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内河相应类别的船舶上任职的,应保持其海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持续有效。

在内河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上任职的船员,自2016年7月1日起应持有相应的《合格证》。

五、《合格证》为插页形式,每一插页签注一项特殊培训项目,置于内河船舶船员证书簿内。《合格证》由我局统一印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以及直属海事局向我局申领。船员考试发证机构应统一使用内河船员管理系统进行内河船舶船员特殊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证书制作使用彩色打印机打印(包括照片打印)。

六、《合格证》内容说明

(一)证书编号:由一个大写英文字母加船员本人身份证号码组成。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特殊培训种类,分别为:O-油船,B-散装化学品船,L-液化气船,C-客船,H-高速船,R-滚装船, J-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船,G-液化气燃料动力装置船。

(二)适用项目:应详细注明适用范围。

(三)船员数码照片:按内河船员管理系统统一标准打印,船员考试和发证提交的照片必须为同底照片。

(四)日期栏: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表示。

(五)用章要求:合格证打印完毕后,应在签发机关栏处加盖发证机构公章(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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