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颁布《航行香港水域船员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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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布《航行香港水域船员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07]370号· 2007年7月9日发布)

各直属海事局:

为提高船员装卸货物中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保证船上货物装卸和移动操作的安全,根据2007年交通部海事局与香港海事处会谈精神,我局制定《航行香港水域船员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实施。

附件:航行香港水域船员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航行香港水域船员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培训、考试和发证办法

第一条 为了提高在香港水域从事船上货物处理船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保证船上货物装卸和移动操作的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水域从事货物处理工作的内河船舶船员、丁类海船船员和开展此项培训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各直属海事机构负责本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考试、发证工作并对该项培训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船上货物处理系指从事装卸、搬运或移动货物、物料或船舶装备的作业。

第五条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系指:

(一)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

(二)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

(三)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

第六条 所有在船上从事货物处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完成“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并通过海事机构的考试。

第七条 船舶开展货物处理作业,应指定一名工程督导员负责作业安全。任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的人员必须完成“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并通过海事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八条 凡在船上货物处理作业中操作起重设备的人员,必须完成“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并通过海事机构组织的考试。

第九条 参加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者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船员服务簿;

(二)具有6个月以上的水上服务资历;

(三)身体健康。

第十条 参加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者,应取得“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签注,并实际在航行于香港的船上任职满1 2个月。

第十一条 参加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者,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门签发的相应技术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 开展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培训机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并报主管机关备案:

(一)师资、教学设施和设备应达到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相应标准;

(二)培训计划和大纲应符合附件二、三、四的标准。

第十三条 培训机构应在每期培训开班前,将受训人员的名册和具体实施培训计划报所在地海事机构核准。

培训机构应记录受训人员的参加情况,实际的培训时间、地点和授课教员等情况备查。

第十四条 开展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培训每班培训人数不得超过40人。

第十五条 海事机构对培训的开展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如发现培训未能满足本办法要求,海事机构不予受理该期培训的考试。

第十六条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和“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的考试,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

第十七条 考试不及格者,可在3个月内补考一次,过期者须重新参加培训。

第十八条 完成“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并考试合格者,根据巳完成的培训项目,由海事机构在其《船员服务簿》的专业训练记载“栏内分别记载删船上货物处理基础安全训练”、“船上货物处理工程督导员安全训练”和“船上起重机操作员安全训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解释。

附件1:培训机构师资、设施和设备配备最低标准

一、师资:

船员船上货物处理安全训练的教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不少于二年船上甲板部操作级以上任职资历或港口货物装卸管理部门任职资历,富有船上货物处理经验。

(二)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三)熟悉有关的船员培训和船舶货物管理法规和技术规范,具有一定教学经验,经考试、发证机关认可。

二、有以下训练和示范设备:

(一)个人防护设备:安全帽、安全鞋、安全吊带、安全手套、眼罩、耳罩、反光衣等。

(二)救生浮具:背心式救生衣、救生圈。

(三)消防器材:各类型灭火器、消防水枪。

(四)货物系固器具:多种规格的钢丝绳、化纤缆绳、单吊索、双吊索、四脚吊索、集装箱固定工具、各种锁脚。

三、有规范的教室及用于教学的投影仪等相应的视听设备。

四、其它设备和资料:模型或各种辅助教学的挂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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