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客船船员应急演习演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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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客船船员应急演习演练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2]130号·2012年2月24日发布)

 

各有关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当地时间2012年1月13日晚,意大利籍大型邮轮“科斯塔 康科迪亚”(MV COSTA CONCORDIA, IMO编号:9320544,总吨:114147)在意大利吉利奥岛附近海域触礁搁浅。截至2012年1月31日,此次事故确认造成17人死亡,16人下落不明。同时,搁浅船舶已发现部分燃油泄漏,极有可能导致意大利沿海海域遭到污染。为了及时吸取此次事故教训,坚决遏制人为因素引发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维护我国水上交通安全状况总体稳定,现就加强从事12人以上海上旅客运输的客船船员应急演习演练提出以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船员能力建设

各从事旅客运输的航运公司要高度重视所属船员适任能力建设,切实履行公司职责,通过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加强船上应急演习演练,着力提高船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所属船员熟练掌握相关要求和程序,能够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履行职责,及时妥善处理各类紧急情况和突发性事件。

二、严格执行客船相关演习、演练要求

客船每周应举行一次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客船所属公司或船长应进一步完善船员值班制度,在保证航行安全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安排全体船员每月应至少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习。如果25% 以上的船员未参加船上的上个月弃船和消防演习,应在该船离港后24 小时内举行前述两项船员演习。客船在经重大改建后首次投入营运时,或有新船员被指派到本船时,应在开航前举行这些演习。

演习应按实际紧急情况进行,确保每位船员熟悉服务船舶的应变职责、应变要求、旅客紧急疏散程序以及船舶消防、救生设备设施。鼓励各船舶结合本船营运过程中的实际需要,邀请乘客参与这些演习。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设施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操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任何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予以消除。

全体乘客登船后,客船应确保有关责任船员在开航前或开航后较短时间内通过船上的公共广播或其他有效方式向乘客介绍救生衣的使用方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

三、加强船上培训和船上见习的组织实施工作

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2个星期内,对其进行有关使用包括救生艇筏属具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使用船上灭火设备的船上培训。每位船员均应参加前述培训, 培训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旅客紧急疏散程序;

(二)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与使用;

(三)低温保护问题,体温过低的急救护理和其他合适的急救程序;

(四)在恶劣气候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船舶救生设备所必需的专门课程;

(五)灭火设备的操作与使用等。

此外,客船如装有吊架降落式救生筏,应在不超过4 个月的间隔时间内举行一次此项设备用法的船上培训。

船上培训除船上救生、消防、通信设备设施使用等内容外,要充分汲取本次事故的经验教训,加强船员危机管理方面的培训工作,突出船上应急程序的组织、应急状态下的控制反应能力和紧急撤离系统(如有)操作等培训内容。

四、做好相关演习演练和船上培训活动的记录工作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他救生设备演习以及船上培训均应在客船航海日志内记载,以备有关海事主管机关检查。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部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则应在航海日志内记述其原因和已举行的集合、演习或培训项目的范围。

五、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尽快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有关船公司,通过召开客船船员座谈会、加强现场监督检查等具体措施,督促有关单位和船舶切实履行职责,做好所属客船船员应急演习演练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也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对辖区内从事内河旅客运输的客船船员提出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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