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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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决定

交海发[2003]357号 2003年9月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黑龙江、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各直属海事局、地方海事局:

为适应内河航运生产力的发展,进一步改善内河水上交通秩序,明确避让责任,交通部对《内河避碰规则(1991)》进行了修改。并自2003年9月2日起施行。

经修改后的《内规》由原来的5章48条变为5章49条。新增加的第十四条,主要对航行于长江干线的客渡船横越或两客渡船相遇时的避让行动作了具体规定。另外,对渡船的概念以及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限于吃水的船舶,还有人力船、帆船和失去控制的机动船如何避让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并作了明确规定。

这次修改,重点突出以下几个方面:1.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2.进一步明确了“渡船”的概念。指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3.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4.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5.严禁非自航船舶自行流放。

一、将第二条中的“中苏国境河流”改为:“中俄国境河流”。

二、在第三条中增加第三款,即:“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行驶的船舶”。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本规则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长江、黑龙江海事局及辖区内有内河的沿海海事机构根据辖区具体情况,制定包括分道通航等有关交通管制在内的特别规定,报交通部批准后生效。”

四、将第五条(十六)项改为“‘感潮河段’是指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海事机构及长江海事局划定的受潮汐影响明显的河段”。

五、在第五条增加(二十)项,即“(二十)‘渡船’是指内河I级航道内,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小时,或单程航行距离不超过20公里,其它内河通航水域单程航行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用于客渡、车渡、车客渡的船舶”。

六、将第八条增加一款:即“设有分道通航、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航行和避让。两船对遇或者接近对遇应当互以左弦会船”。

七、在第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即:“在任何情况下,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修改后,原第三款改为第四款。

八、将第十二条改为:“机动船在横越前应当注意航道情况和周围环境,在确认无碍他船行驶时,按照规定鸣放声号后,方可以横越。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机动船横越和交叉相遇时,应当按下列规定避让:

(一)横越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并不得在顺航道行驶的船前方突然和强行横越。(二)……………………”。

九、增加第十四条,即:“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与其他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机动船相遇,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并不得与顺航道或河道行驶的船舶抢航、强行追越或者强行横越或掉头。两渡船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增加后原第十四条改为第十五条,以后诸条编号逐一作相应调整。

十、将第十七条改为两款,即第一款为:“在长江干线航行的客渡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第二款为:“限于吃水的船舶遇有来船时,应当及早发出会船声号。除第十六条外,不论本节有何规定,来船都必须避让限于吃水的船舶并为其让出深水航道。两艘限于吃水的船舶相遇时,应当按本节各条规定避让”。

十一、将第二十条中的(二)修改为:“人力船、帆船除按当地主管部门规定的航线航行外,不得占用机动船航道或航路”。

十二、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失去控制的机动船、非自航船应当及早选择安全地点锚泊,严禁非自航船舶自行流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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