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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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2]310号·2012年5月8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解决近期内河船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内河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部海事局召开专题会议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

(一)船员培训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第二十七条:培训机构应当将《船员培训许可证》悬挂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其培训项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师资等情况;

(二)船员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或者超过标准收取费用;

(三)船员培训机构、船员服务机构的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应报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汇总后报部海事局船员处。

二、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认真做好船员培训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并建立好台帐。

三、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和船员服务机构的规范管理,对乱收费现象要严厉惩处,对通过非法中介招揽学员的情况要坚决打击。

四、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做好《内河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以下简称《10规则》)、《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船员服务管理规定》及其配套文件的宣传和解释工作。

五、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2012年6月1日前对外公布船员投诉和咨询渠道(包括电话、传真、通讯地址和电子邮箱),并进一步加强船员投诉和咨询处理工作。

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要严格遵守船员考试考场规则和发证纪律;船员考试期间,海事管理机构监考人员要挂牌上岗,非监考人员严禁进入考场。

七、各省级、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对本辖区船员无纸化考试实施远程监控;省级海事管理机构还应对辖区内的船员考试进行现场抽查。

八、要严格执行《10规则》及其实施办法和过渡办法的相关规定

(一)内河船员必须经过注册,取得船员服务簿后,才能申请适任证书培训考试;

(二)《10规则》过渡期内,船员可以自由选择换发吨位或主机功率受限或者不受限的新版适任证书,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做好相应的解释和咨询工作,不得强制要求船员做出选择;

(三)要严格按照《10规则》过渡办法的规定开展船员过渡期换发新版适任证书培训;

(四)内河船员考试和发证可以分离是《10规则》的基本原则之一,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船员可在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省(直辖市或辖区)范围内自由选择有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在该培训机构所在辖区有权限的考试机构申请考试,然后再回到其适任证书档案所在地的发证机构申请发证;各省级海事管理机构应在省内统一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要求;

(五)对于船员合理的档案迁移申请,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按照规定进行办理,不得人为设置障碍阻止船员迁移档案;

(六)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有关事项的通知》(海船员〔2010〕349号)中有关外地船员报备的规定。

九、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的要求,受理船员为其本人申请的培训、考试和发证业务;不得人为设置障碍拒绝受理。

十、各省级、地市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落实相关要求,部海事局将适时开展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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