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及安全承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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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及安全承诺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1]917号·2011年12月27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加强渡船船员管理,增强渡船船员的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经研究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并要求所有渡船船员向社会作出安全承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渡船船员应每年参加不少于4小时的安全培训,培训由当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培训内容应至少涵盖附件1所列的内容。

二、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属于公益性培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费用。

三、各海事管理机构应建立渡船船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记录培训相关事项。

四、所有渡船船员都应向社会作出安全渡运承诺,承诺书的内容应至少涵盖附件2所列的内容。同时,渡船船员安全渡运承诺书应张贴在渡口(渡船)显著位置,并报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五、各海事管理机构应督促渡船船员作出承诺,对不遵守承诺的船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附件1:渡船船员安全培训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有关渡口管理的相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与渡船有关的规定(适用内河渡船)。

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有关值班与避碰的相关内容(适用海上渡船)。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章有关船员职责的相关内容。

四、当地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相关内容。

五、渡口守则、乘客守则。

六、相关处罚规定。

七、渡船事故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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