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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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舶[2010]663号·2010年12月29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配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 (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1号)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内河船舶甲板部、轮机部和客运部最低安全配员表》(以下称《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再次进行修订。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见附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附录三、《关于修改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的通知》(海船舶﹝2006﹞145号)附录3相应废止。现将《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内河船舶)》(以下称《配员证书》)签(换)发和监督检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船舶登记机关应当按照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核发《配员证书》。《配员证书》中的“证书”栏目所填写的船员类别,按照《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确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对《配员证书》与船上任职船员所持《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类别的对应性,根据《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及有关规定确定。

二、2010年12月31日前签发的《配员证书》如与经修订的《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不一致的,船舶所有人应于2011年12月31日前,持原《配员证书》等有关材料到船舶登记机关(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海事管理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按照《配员证书》所载要求实施查验。2012年1月1日起,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船舶所持《配员证书》低于《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表》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换证,必要时可以采取强制纠正措施。

四、请各局将本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相关单位,并组织好《配员证书》的签(换)发工作。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上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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