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发布时间: [字体:]
分享到: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开展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便函[2016]399号·2016年4月13日发布并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海事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海事局,各直属海事局:

为建立权威的内河船员数据库,进一步规范船员管理,更好地服务船员,决定于2016年6月1日起全面开展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以下简称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是建立权威、准确船员数据库的关键环节,是提升船员管理和服务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单位要加强内河船员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宣传工作(宣传材料由江苏省地方海事局和船员信息化推进工作组编制),争取广大船员的理解和支持。

二、各单位要加强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人员培训,确保采集和核对人员熟练掌握《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指南》(见附件1),要配备必要的信息采集设备(见附件2),建立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三、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应由海事机构工作人员完成,不得以任何形式委托培训机构、服务机构、航运公司等机构或人员实施。采集和核对人员要认真负责、严谨细致,对每一个数据项都应仔细校核,包括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信息的完整和准确。各单位要落实责任,做到谁采集、谁负责,谁核对、谁负责。

四、各单位要做好服务工作,做好宣传材料的发放,要为接受和等待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的船员提供必要的休息等待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要采取诸如预约到培训现场、考试现场等船员相对集中的地点采集等措施,方便船员接受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

五、各单位应根据需要并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在政务大厅、船员流动量大的海事处、办事处等场所设立内河船员信息采集点。开展内河船员考试发证业务的海事机构必须要设立信息采集点,以方便相对人在业务办理时进行信息采集。各单位应于2016年5月20日前将信息采集点名单报我局(填写《内河船员基础信息采集点名单》,见附件3),由我局汇总后统一对外公布。已注册的内河船员可以到公布的任一内河船员信息采集点接受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人员不得推诿。

六、做好证书核对工作。核对船员证书时,如发现船员所持证书与系统证书信息不一致的,通过系统打印《船员证书核对通知单》,船员持《船员证书核对通知单》在信息采集后6个月内到证书签发机构核实。

七、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自2016年6月1日起开始,各单位要抓住10规则证书五年到期换证高峰的有利时机,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障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稳步开展,并在2017年5月31日前完成所有船员的信息采集和证书核对工作。自2016年6月1日起未完成信息采集的船员,在办理内河船员各项业务前须先进行信息采集。

八、在采集信息的同时,各单位应当帮助船员完成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开户工作。采集人员应指导船员做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开户协议的签订工作,提醒船员注意保存好海事综合服务平台的用户名、密码,更换手机号码应及时在船员电子申报系统中做好手机号码变更。

九、做好“幸福船员微信”和“AIS信息服务平台”推广工作。“幸福船员微信”和“AIS信息服务平台”是我局服务船员和相对人的重要举措。“幸福船员微信”是服务船员“口袋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船员“口袋工程”和“AIS信息服务平台”这两项工作已经被列入交通运输部2016年更贴近民生13项实事,各单位要利用信息采集的机会加大宣传,让更多内河船员关注“幸福船员”微信,安装AIS信息服务平台APP,享受更便捷的海事服务。

 

提示

您即将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