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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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国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技术标准,提高内河渡口标准化建设水平,为人民群众的出行提供更加安全便捷的渡运服务设施,特就内河乡镇渡口建设有关技术标准作出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内河乡镇渡口,是指建在我国乡镇和农村内陆水域,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货物、车辆的渡口。以下简称乡镇渡口。

第二章 分类标准

第三条 乡镇渡口应选取年均渡运量或单日最大渡运量作为分类指标,其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类渡口:年均渡运量在10万人次以上或单日最大渡运量在1000人次以上的乡镇渡口。

(二)二类渡口:年均渡运量在5万~10万人次或单日最大渡运量在400~1000人次的乡镇渡口。

(三)三类渡口:年均渡运量在2万~5万人次或单日最大渡运量在200~400人次的乡镇渡口。

(四)四类渡口:年均渡运量在2万人次以下或单日最大渡运量在200人次以下的乡镇渡口。

第三章 设计水位

第四条 乡镇渡口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河流水文特性、综合利用的要求等情况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平原河流、河网地区渡口设计高水位按照洪水频率法计算确定。一类渡口洪水重现期取20年一遇,二类渡口取10年一遇,三类渡口取5年一遇,四类渡口取3年一遇。

(二)山区河流渡口设计高水位按照洪水频率法计算确定。一类渡口洪水重现期取10年一遇,二类、三类渡口取5年一遇,四类渡口取3年一遇,特殊情况可按多年历时保证率取值。

(三)湖区、运河渡口设计高水位应根据所处河流的类别和综合利用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确定。

(四)枢纽上游河段渡口设计高水位可根据枢纽坝前正常蓄水位或设计挡水位时的沿程回水曲线确定,并应计入河床可能淤积引起的水位抬高值;当该值低于“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山区河流”规定的值时,取较大值;枢纽下游河段渡口设计高水位可按“平原河流、河网地区、山区河流”的规定确定,并应考虑枢纽运行对河段的冲淤影响。

(五)封冻河流渡口设计高水位可根据所处河流的类别、枢纽运行的相关规定确定。计算多年历时保证率时,通航期应以全年总天数减去封冻和流冰的天数。

(六)潮汐影响不明显的感潮河段渡口,设计高水位应按“平原河流、河网地区”的规定确定;潮汐影响明显的感潮河段渡口的设计高水位可按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S145)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五条 乡镇渡口设计低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等级航道内的渡口设计低水位与所在航道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一致。

(二)等级航道外的渡口设计低水位可采用所处河流的常年枯水位。

(三)库区渡口设计低水位应采用水库死水位和最低运行水位中的低值。

第六条 缺乏水文资料时,乡镇渡口的设计水位可根据经验确定。

第四章 选址要求

第七条 乡镇渡口选址应根据相关规划要求和当地自然条件进行科学论证分析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方便人员出行、疏散的地点。

(二)选择在水流平顺、水深适当、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靠泊的地点。

(三)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堆放场所,满足危险物品安全距离的规定。

(四)充分考虑现有及规划的水库、闸坝、桥梁等建筑物和水上、水下作业行为对河床冲淤和航行安全产生的不利影响。

第五章 建设内容

第八条 乡镇渡口建设内容一般包括码头、道路(引道)、标志牌、候船室(亭)等基本设施和必要的安全设施。

第九条 根据水位变幅、坡道长短等条件,码头可由斜坡道、趸船(平台)、跳板(钢引桥)、系缆设施等组成。其中,斜坡道为渡口码头的基本结构,起止范围为设计低水位至设计高水位以上0.1m~0.5m,宽度不小于1.5m;其他结构可根据具体需要设置,具体要求和技术规定按现行行业标准《斜坡码头及浮码头设计与施工规范》(JTJ294)执行。

若渡运量较大或有农用车渡运需求的,应设置人车分流设施,斜坡道宜适当加宽、放缓。

第十条 连接渡口的道路应与邻近的公路相连接,其宽度应不小于码头斜坡道的宽度。道路路面类型应根据渡运量、农用车对道路的使用要求及当地自然条件、筑路材料等进行选择。一类、二类渡口道路宜采用现行行业标准《河港工程总体设计规范》(JTJ212)规定中的高级或次高级路面,三类、四类渡口可采用中级路面。

第十一条 渡口应设置标志牌、警戒水位线和停航封渡水位线。梯级河段和库区的渡口还应当设置警戒控制流量标识和停航封渡控制流量标识。标志牌应位置醒目、用语简洁、表述规范、字迹清晰。标识内容包括渡口公示、渡口守则、渡口警示、乘客须知、渡口指示、渡运安全等。

第十二条 候船室(亭)应设置在趸船或设计高水位以上的陆域。一类、二类渡口的候船室面积分别不小于60m2、30m2,并应考虑渡工休息室;三类、四类渡口应设置候船亭,面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渡口应设置防护栏、安全网、救生、消防、应急等安全防护设施。一类、二类渡口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三类、四类渡口可视实际情况设置视频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 一类、二类渡口应配备必要的卫生间、饮水、垃圾回收等服务设施,三类、四类渡口可视实际情况考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8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交通运输部水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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