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要求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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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3〕330号·2013年5月23日发布并施行)

各航运公司:

为了适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2.1.1(e)和2.1.3关于就业记录的要求,现就“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从即日起,船员服务簿”中“任职表现”一栏停止填写相关 内容,并以打叉“×”形式予以删除,具体形式见附件。

、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驶往国外港口时,须随船配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公告》,以备港口国检查。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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