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要求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3〕330号·2013年5月23日发布并施行)
各航运公司:
为了适应《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2.1.1(e)和2.1.3关于就业记录的要求,现就“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作如下要求:
一、从即日起,“船员服务簿”中“任职表现”一栏停止填写相关 内容,并以打叉“×”形式予以删除,具体形式见附件。
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驶往国外港口时,须随船配备《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船员服务簿”记载事项的公告》,以备港口国检查。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