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员教育机构毕业考试替代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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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船员教育机构毕业考试替代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船员[2012]440号·2012年7月6日发布)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2010年第1号令)第三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现将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船员教育机构(以下简称船员教育机构)船舶驾驶类和轮机类专业毕业考试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船员教育机构包括内河船员教育机构和海船船员教育机构。

二、内河船员教育机构取得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办学资质;

(二)教学内容满足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大纲要求,开展教学所需的设施、设备均为自有;

(三)具有10年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内河船员教育资历,并且在最近3年内连续办学;或者在最近5年内连续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内河船员教育;

(四)已取得内河一类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资质;

(五)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的要求建立起教育质量控制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

三、内河船员教育机构申请认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办学资质证明;

(三)人才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

(四)内河船员教育资历证明材料;

(五)内河一类船舶船员适任培训资质证明;

(六)教育质量控制体系文件。

四、内河船员教育机构认可程序:

(一)内河船员教育机构向当地直属海事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二)各直属海事机构或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将内河船员教育机构的申请材料和本局意见上报部海事局;

(三)部海事局组织或授权直属海事机构或地方海事局机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验;

(四)部海事局对符合要求的内河船员教育机构进行认可。

五、海船船员教育机构取得认可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办学资质;

(二)最近5年内连续开展全日制中专及以上海船船员教育;

(三)已取得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培训资质。

六、海船船员教育机构申请认可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办学资质证明;

(三)海船船员教育资历证明材料;

(四)海船船员三副、三管轮适任培训资质证明。

七、海船船员教育机构认可程序

(一)海船船员教育机构向当地直属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二)各直属海事机构负责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意见,然后将海船船员教育机构的申请材料和本局意见上报部海事局;

(三)部海事局对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海船船员教育机构进行认可。

八、经认可的船员教育机构的学生,其毕业考试替代相应的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的要求:

(一)驾驶专业学生:其毕业考试可以替代内河船舶船员《船舶操纵》、《航道与引航》、《船舶管理》以及《船舶驾驶与管理》科目的理论考试,但不能替代内河《避碰与信号》科目的理论考试;

(二)轮机专业学生:其毕业考试可以替代内河船舶船员《船舶辅机与电气》、《机舱管理》、《轮机基础》以及《轮机管理》科目的理论考试,但不能替代内河《主推进动力装置》和《船舶动力装置》科目的理论考试;

九、经认可的船员教育机构,其毕业生参加内河《避碰与信号》、《主推进动力装置》或《船舶动力装置》科目考试,初考通过率连续两年低于80%的,从第三年起,取消其认可资格。

十、毕业考试替代相应内河船舶船员理论考试的学生应在其毕业证签发之日起5年内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内河船员初级职务资格的《适任证书》。

超过5年的,还应参加相应类别职务所有理论科目的适任考试,但可不参加相应类别职务的适任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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