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新造船舶试航作业航行通告——常航通〔2024〕0041号

来源:常州海事局 文号:常航通〔2024〕0041号 发布时间:2024-04-28 11:01 [字体:]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及船舶:

常州玻璃钢造船厂有限公司新造2艘“公务执法艇”将进行效用试验作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船舶概况

“公务执法艇”2艘:船舶总长15.0m,船宽3.60m,型深1.6m,吃水0.8m,总吨20.0,主机功率1324kW。

二、作业时间

2024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30日,每日0900时至1630时。

三、试航水域

长江泰兴水道#75红浮下游下行船舶推荐航路南侧,上下游2400米,距右岸200米的水域范围内。


 

(试航水域示意图)

四、联系方式

试航船船长徐波:13961197064、陆春福:18861230522,过往船舶可以通过甚高频06频道与试航船舶联系,也可以通过甚高频09频道与常州海事局指挥中心联系。

五、注意事项

(一)试航单位应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试航船舶应在核定的试验水域内试航,保持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状态。严禁向水体排放任何垃圾、生活污水、油污水等污染物。

(二)试航期间,试航船舶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2021)》等规定,正确显示号灯、号型,保持AIS正常开启,在VHF规定频道正常值守,及时主动发布动态,关注他船动态,明确会让意图,提醒过往船舶注意航行安全。

(三)试航船舶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前不得进行效用试验和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设备调试;试航船舶抵达效用试验水域和开始效用试验时,应按规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四)过往船舶应密切关注试航船舶动态,与试航船舶保持安全间距,加强瞭望,谨慎驾驶,注意避让。

(五)辖区江面能见度小于1500米或风力达到六级及以上时,试航船舶应停止试航,并尽快转移至安全水域停泊。

(六)试航作业结束后,不再另行发布通告。

特此通告。

 

 

 

常州海事局           

2024年4月28日        

提示

您即将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网站

确定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