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航运企业、各船检机构、各船员培训机构和其他相关单位,各省级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规范海事行政复议与海事行政强制,部海事局组织对《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修订稿。现就修订稿内容征求意见,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月25日前反馈修改意见。
联系人:石钧 65292691;邮箱:zfc@msa.gov.cn
附件1:《海事行政复议工作规定(修订)》.doc
附件2:《海事行政强制实施程序规定(修订)》.doc
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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