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航运企业,船检机构,各船员培训机构和其他单位,各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各直属海事局:
为进一步开展海事“减证便民”、深化海事“证照分离”改革,推进海事政务服务便利高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等文件的要求,我局组织起草了《海事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发你们征求意见,请组织相关单位认真研究,并将有关意见于2021年8月21日前反馈我局。联系人:顾烜;联系电话:010-65292458。邮箱:bbmm.me@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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