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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气垫船主机持证事宜
内容: 我公司承建“中国渔政45965”执法气垫船,设计建造依据为《公务船技术规则》与《公务船检验规则》,遮蔽航区,因气垫船重量敏感特殊性,现本船主机船用产品证书无法实施,现咨询如下: 1.规范理解咨询:《公务船技术规则》内河航行公务船有相关要求“4.3.1.2轮机装置和设备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或合格证或应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主机、齿轮箱、主推进轴系中的螺旋桨轴与中间轴、舷外挂机和舷内外机的推进装置应持有船用产品证书或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即内河航行公务船主机非强制要求持有船用产品证书,但在海上航行公务船部分援引了《船用产品检验规则2018》。另外《海上高速船入级与建造规范2015》3.2.1.3“ 装用于全垫升气垫船的下列产品:① 主柴油机;如无法实施且经CCS 同意,验船师可以接受船厂提交的适用的产品合格证。” 结合以上两处规范及法规,是否可以推论就海上航行的全垫升气垫船如特殊情况,在主机技术条件客观适用海上使用的前提下,可以不强制持有船用产品证书? 2. 本船主机情况说明:因为气垫船对重量极其敏感,我方经比较国内外所有柴油机型,目前选用STEYR重量功率比最小为1.21,国内相同功率段高速机型普遍在3.5~3.8之间,相差甚远。最终选用STEYR原装奥地利进口机型,型号SE286E40(205kWX4000rpm),持有CCS型式认可证书,且满足《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TIERIII排放要求,持有“美国环境保护署交通空气防治办公室”签发的防污染证书,同型其他产品有RINA船级社证书,即本机型客观上满足船用设备技术条件。因STEYR主要市场在欧洲,国内市场份额极少,不足以让主机厂商有积极性做CCS产品检验,我方前期与主机厂商做过近2个月的沟通,因国外产品做CCS检验极其繁琐周期很长,厂商始终坚持不同意做CCS产品检验,关键STEYR有明显的技术优势,处于卖方主动强势地位,我方没有其他可替代机型选择,无奈只能妥协。我方已就产品持证做了最大努力但结果无法实施。 3.经我方调研国内CCS及ZC已发证气垫船尚没有主机持有产品证书的先例。主要原因客观上国内高速轻型柴油机还没有可以和国外进口机性能相媲美的机型。结合气垫船重量敏感特殊性以及国内船用设备配套现状,确实找不到可以持证的主机,或者持证的代价非常大。依据《公务船技术规则》1.4.1 “对本规则要求船上所应装设或配备的专门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 或本规则要求应设置的任何专门设施,本局可准许该船上装设或配备任何其他的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设置任何其他的设施,但应通过试验或其他方法认定这些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或其型式,或其他设施,至少与本规则所要求者具有同等效能。” 经咨询属地船检回复“等效免除程序比较复杂且周期比较长”,鉴于本项目情况主机持证免除等效申请程序是否必要,如必要具体流程是什么?
时间: 2021-08-10(星期二)
回复内容
回复: 根据《公务船技术规则》《公务船检验规则》,内河公务船主机应当持船用产品证书或经船舶检验机构认可。如选取主机为进口等未经中国检验机构认可的产品,可按照《船用品检验规则(2018)》2.1条执行。(船规处)
时间: 2021-08-12(星期四)
回复单位: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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