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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防污染法规
咨询专家:劳辉
中海发展有限公司油轮公司海务部朱刚在交通环保网站上提出的4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问题1:
中国首个航海日刚过,设立“航海日”证明了政府对中国海洋的逐步重视。认识到中国300万平方公里海洋对中国未来的重要。作为航海人有点船舶生活污水的管理疑惑望能得到解答。
对于持有《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并且装有经主管机关验证和试验结果符合规范的船舶而言,能否在港内排放生活污水?
对问题1的答复:
1、 该船舶持有上述证书,船上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经主管机关验证和试验结果符合规范,说明该装置处理结果可以符合排放标准的指标。是否能在港内排放?还要看是否符合MARPOL73/78附则Ⅳ其他规定(第8条“船舶在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不小于4节的航速在途中航行时(排放)”; 还要看特殊海域的规定)。
2、 MARPOL73/78附则Ⅳ(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已于2003年9月27日生效。附则Ⅳ第8条规定:“船舶在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排放经处理的生活污水……而应于船舶以不小于4节的航速在航行时,以中等速度进行排放”)。船舶在港内锚地停泊或在码头作业,都不具备上述要求,也就是不能在港内排放。
3、 2001年10月1日国务院批复国家环保总局报的《渤海碧海行动计划(2001-2015)》其中“船舶生活污水污染防治措施”规定:“监控船舶生活污水排放:排出生活污水应在距最近陆地4海里以外,并保证排出的污水在其周围水域不产生漂浮固体及不使水体变色”。可见4海里以外已是港区以外,即港内也是不得排放的。
问题2:
国内目前很少有生活污水接收船能有效地接收船舶产生的生活污水,而船舶生活污水如不能有效接收将溢流至舱底影响机舱环境。从那里可以获得国际和国内禁止生活污水排放港口的资料(无论有无处理装置均不允许排放),以便船舶按章执行。
对问题2的答复:
自MARPOL73/78附则Ⅳ2003年9月27日生效后,加入附则Ⅳ的缔约国都执行附则Ⅳ的各项规定。至于各缔约国实施的时间,最好通过你公司的船舶代理,从当地主管机关获得有关信息。
问题3:
船舶生活废弃物的主管机关是那一家?
对于问题3答复:
“船舶生活废弃物”是一个非常含糊的概念。在我国的法规和国际公约中都找不到这个词;“船舶”在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有渔船、军船和非渔船、非军船之分,该法第五条列了若干个主管部门,相对应不同海域和不同船类;“船舶”在MARPOL73/78公约中是除军船以外的各种船舶;在国际公约中“船舶垃圾”、“废弃物”有严格的定义。并分别适用于MARPOL73/78公约和《1972年倾废公约》,这两个公约在我国有两个不同的主管机关。然而“船舶生活废弃物”指的是何物?只有按法规或公约确定的物质和船类型,才能定其主管机关。
问题4:
对《油类记录簿》的检查是防污染检查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而且一旦由于记录不正确所造成的缺陷,检查官就视为船舶已经对海洋造成了事实性污染,其结果可以是滞留,也可以是无法估计的高额罚款,其造成的经济损失难以估量。国内海事部门对《油类记录簿》也是必查项目,根据《海环法》对于《油类记录簿》的记录不规范也可以处于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现有一疑问望能获得解答。按照记录要求净油机产生的油泥应按(c)项11.1驳入油污证书指定的舱室。而我司部分船舶老的净油机产生油泥需对净油机进行拆洗后取出,并取出的油泥不具有流动性无法驳入和驳出指定的油泥舱,现船上的做法是将拆洗出的干燥油泥储存在专用的桶内每次作业均在《油类记录簿》上有记录,并适时安排港口接收。我司认为这样操作虽不符合《油类记录簿》的记录要求,但也是为了分离出的油泥得到有效回收,同样是为了全程跟踪船舶油类物质的处理过程不致产生对海洋环境的污染。
针对以上事实情况,能否提供符合规范的做法?
对于问题4的答复:
1、 船上油泥,确实有两种情况,一是有流动性的,可以用泵打到指定舱柜并在《油类记录簿》中按规定记录。另一种不具流动性,只能用铲子装入其他容器(桶等),如同你们的做法,应是符合船上《油类记录簿》管理的宗旨,有记录,最终由港口接受设施接收,不造成海洋污染。在作业还要注意:“干燥油泥”仍属油性混合物,应单独储存或和其油性混合物(如油抹布)储存,按油性混合物接收的规定接收,不得和船舶垃圾(附则Ⅴ)进行接收。
2、 至于“我公司认为这样操作,不符合《油类记录簿》的记录要求”。可以把你们的做法,和改进《油类记录簿》(如增加一栏)提出一个修改建议案,寄送交通部国际合作司或交通部海事局,由他们研究,考虑是否在每两年三届的IMO海上环保会上提出修正案,对《油类记录簿》格式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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