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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环保监测技术与管理
咨询专家:曹立新
一.制订环境监测计划的原则是什么?
建设项目环境监测计划的制订,要针对建设项目建设期和运行期的各种主要环境问题,并结合环境监测行动的技术要求。在监测计划的制订中,应掌握下述基本原则:
(1) 实用、经济
监测不是目的,是为了保证环保措施的实施;监测数据不越多越好,而是越有用越好;监测手段不是越现代化越好,而是越准确、可靠、实用越好。所以在确定监测技术路线和技术装备时,要做费用-效益分析,尽量做到符合实际。
(2) 优先污染物优先监测
优先污染物包括:毒性大、危害严重、影响范围广的污染物质;并且污染呈上升趋势,对环境具有潜在危险的污染物质;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污染因子。另外,优先监测的污染物一般应具有相对可靠的测试手段和分析方法,能获得正确的测试数据;通过规定的环境标准和评价标准,能对监测数据做出正确的解释和判断。
(3) 全面规划、合理布局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环境监测的多样性,要对监测布点、采样、分析测试及数据处理做出合理安排。现今环境监测技术发展的特点是监测布点设计最优化、自动监测技术普及化、遥感监测技术实用化、实验室分析和数据管理计算机化,以及综合观测体系网络化。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技术路线,发挥各自技术路线的长处。
二、在环境监测过程中影响监测质量的因素有哪些?
1.设计布点
(1) 监测设计的技术路线是否合理?监测方案、计划是否可行?
(2) 设计方案是否已优化?设计所选模型及基础资料是否齐全?
(3) 监测网点的覆盖面积有多大?代表性如何?
(4) 网点布设方案是否已经验证?可行性如何?
2.样品采集
(1) 采样频率是否有足够时间代表性?
(2) 采样工具是否符合设计的技术指标?
(3) 采样量是否满足要求?采集地点是否准确?
(4) 采样活动有没有质量保证措施?
(5) 样品的保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6) 样品的运输是否符合操作规程?
3.分析测试
(1) 实验室供应条件是否满足要求?
(2) 监测分析方法是否经考核验证?
(3) 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校准?器皿的选择校验是否符合要求?
(4) 试剂、标准是否已按规定要求配制、标定?
(5) 实验室有无质控措施?
4.数据处理
(1) 实验室的记录是否完整?
(2) 数据的记录整理、修约是否符合规定?
(3) 数据处理统计检验是否进行?方法是否合理?
(4) 数据的解释是否符合客观实际?
5.综合评价
(1) 主要数据资料的目的是否明确?
(2) 数据、资料的系统分析技术是否掌握?
(3) 数据资料的分类、筛选、综合是否符合规定?
(4) 评价模式的选择是否合理?评价精度与范围是否相称?
(5) 评价工作是否按规定程度进行?评价结论是否符合实际?报告是否符合规定?
(6) 一切评价结论和建议是否经过论证?
6.其它
(1) 监测站人员结构(素质技术结构)是否合理?
(2) 队伍是否相对稳定?
(3) 监测站人员素质,责任心如何?人员培训是否执行计划?
(4) 监测站机构设置是否合理?
(5) 监测站各项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6) 监测网络是否健全?任务是否明确?
(7) 监测网络信息交流是否畅通?
环境监测全过程影响因素很多,必须建立监测质量保证系统。监测质量保证系统是环境监测的同步系统。监测系统的范围多大,则质量保证系统就多大。
三、微观生态监测包括哪些?
(1)干扰性监测:干扰性监测是指对人类特定生产活动所造成的生态干扰进行监测,例如对砍伐森林所造成的森林生态系统的结构与功能,水文过程和物质迁徙规律的改变;对草原过度放牧引起的草原退化、生产力降低:对湿地的开发引起的生态条件的改变及生活污水的排放对水生生物系统的影响等进行的监测。
(2)污染性生态监测:主要是指农药及一些重金属污染物等在生态系统中食物链的传递及富集的监测。
(3)治理性生态监测主要是指对已破坏的生态系统经过人类治理之后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恢复过程的监测,例如对侵蚀劣地的治理与植物重建过程的监测;对沙漠化土地治理过程的监测等。
上述三类生态监测均应以背景生态系统监测资料作为类比,以揭示在人类的影响下,生态系统内部各个过程所发生的变化及其程度。
四、环境空气监测点设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1)
确定监测点位置时应先进行周密的调查研究,采用间断性的监测,对本地区大气污染状况有粗略的概念后再选择设置监测点的位置。监测点的位置一经确定之后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
(2)监测点的周围应开阔,采样口水平线与周围建筑物高度的夹角应不大于30°。测点周围无局部污染源并避开树木及吸附能力较强的建筑物。采样口周围(水平面)应有270°以上的自由空间,最好是360°。
监测点还应避开民用炉灶及交通道路,交通稠密区监测点应离开人行道边缘1.5m以远,距绿化乔木或灌木绿化带的距离应大于15~20m。
监测点不宜设置在靠近建筑物的迎风面和背风面,以免由于污染气体的下沉造成局地环流,致使污染物浓度增加。
(3) 应考虑各测点之间的设置条件尽可能一致或标准化,使各测点所获得的信息有可比性;
(4) 采样高度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总悬浮颗粒物的采样高度为3~15m,以5~10m为宜;总悬浮颗粒物采样口应与基础面有1.5m以上的相对高度,以减少扬尘的影响。特殊地形地区可视情况选择高度。距采样装置10~15m范围不应有局地污染排放源,如炉窑、烟囱等。采样装置至建筑物(如房屋、墙壁等)的距离至少应是其突出高度部分的2~2.5倍。若在屋顶上采样,应距支撑构筑面1.5m以上。当监测污染垂直分布时,高度不受以上限制。
(5)进行交通污染监测时,采样装置的进气口应朝向行车道一方。
(6)用两台或两台以上采样器作平行采样时,其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防止对采样的相互干扰。用大流量采样器采集总悬浮颗粒物时,两台仪器的距离以2~4m为宜。当用大流量采样器,采集SO2、NO2等有害气体时,距离应在2m左右,用小流量采样器时,距离以1m左右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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