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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内河船舶防污染考察报告
一、组团目的
目前,我国在内河船舶防污染技术、管理等方面尚存在较大不足,缺乏适合我国实际的措施、法规等。尤其在生活污水治理方面存在较大漏洞。在长江,特别是三峡库区,虽然绝大部分船只安装了油水分离器,设备使用率和排放达标率不能符合要求。只有少部分安装了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绝大部分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水体,且岸上接收系统由于体制问题尚未建立完全,导致生活垃圾回收处理率很低,生活污水没有回收,给水体造成较大污染。
鉴于上述情况,同时为配合交通部科技司下达的西部重大科研项目“三峡库区船舶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课题的深入开展,特组织各有关单位的技术骨干对德、法两个发达国家的内河船舶防污染技术进行实地考察,了解莱茵河、塞纳河、多瑙河及其支流的船舶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及其投资、运作等情况,吸取其成功经验,为我国内河船舶防污染治理,特别是三峡库区船舶防污染治理提供参考意见。
本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体制;内河船舶防污染的船岸对接处理系统;有关内河船舶防污染的法规、条例;油品、化学品泄漏应急体系等几方面。参加的单位有交通部环保中心、交通部科学研究院、长江海事局、三峡通航管理局、江苏海事局和江苏地方海事局等单位。
二、考察过程
本次考察于2004年9月1日至15日分别造访了德、法两国的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的对口单位,分别为:位于德国考布伦茨的“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位于德国杜伊斯堡的“杜伊斯堡港务局”、位于德国纽伦堡的“纽伦堡港务局”
以及位于法国巴黎的“法国内河航道局”,并和纽伦堡港水利管理局和船舶管理局的专家进行了交流。
考察期间,德法接待单位作了认真准备,安排专人接待,分别召开了小型座
谈会。会上,有关专家针对我们的考察内容进行详细介绍,并进行了多媒体展示。
“莱茵河保护国际委员会”的汉克先生介绍了莱茵河的特点,该河1986年发生的严重污染事件,后来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河流水质现状等;“杜伊斯堡港务局”的邵德先生介绍了莱茵河杜伊斯堡流域污油、污水的排放、收集、处理措施以及配套投资、管理体系;“法国内河航道局”的埃尔维先生介绍了塞纳河的污染情况,水质现状,溢油应急处理体系,溢油处理设备等;“纽伦堡港务局”的伊达先生介绍了多瑙河的有关船舶防污染法规、条例,船舶排放标准,多瑙河的污染应急体系等。
会上,双方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特别是针对本次考察的主要内容进行了详细交流,外方专家耐心细致地解答了我方关心的生活垃圾接受体系、溢油应急体系等方面的问题。期间,登船考察了莱茵河、塞纳河、纽伦堡港、杜伊斯堡港等,认真地了解了船舶污染治理和岸上接受体系的建设情况。
在全体团员和接待单位的积极努力和良好配合下,本次考察较圆满地完成了任务。
三、德、法内河船舶防污染法律体系及法规标准
1、德、法两国在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上有着严格完备的法律体制。从法律体系来说,德法两国都有严格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其制定的船舶防污染法律法规不得与其环保法律相违背。从具体的流经德法的莱茵河、莫泽河、多瑙河、美茵-多瑙运河、赛纳河的船舶防污染来说,象莱茵河、莫泽河等国际河流的船舶防污染管理有每条河流的防污染多边条约,根据多边条约制定的大的框架和标准,各国结合各国实际情况制定自己的具体管理规定,既考虑到了国际河流船舶防污染共性的一面,又有各国航运发展、环保要求、国家体制不同带来的个性的差异。如美茵-多瑙运河的船舶防污染管理,欧盟有内河管理的规定,其连接河流流经的各国有共同的多边条约,德国针对其管理还有具体的规定。
2、德、法在内河船舶防污染管理标准上比较严格。船舶污染物主要有三种,一种是船舶垃圾,主要为固体废弃物;一种是船用设备所产生的残油及油污水;一种是船舶生活污水。对待这三种船舶污染物的处理方式,德、法两国的做法为:
两国均禁止固体废弃物排入水体,全部岸上或船舶接收岸上处理;残油及油污水的处理在莱茵河上全部为岸上接收,在美茵-多瑙运河上为达标排放,排放标准为含有污水量小于3ppm;在生活污水的处理上,基本上是经过船用设备处理后达标排放,要求BOD<15,对厕所产生的粪便污水一般不经过处理直接舷外排放。
四、德、法船舶污染物处理体系
1、船舶防污染经费来源
在德、法两国,甚至整个欧盟国家,在船舶防污染经费的来源基本上是通过税收来取得。国家通过征收船舶的燃油税,在燃油税里有一部分为船舶产生各种污染物的处理费用,船舶在每次交垃圾和岸上排放油污水不需要在交任何费用,有利于船舶主动上交各种污染物,船舶污染物的上交处理不影响直接船舶的营运成本。
2、船舶污染物排岸系统建设
在德、法两国船舶污染物排岸系统的建设全部为国家投资并科学合理布局,国家根据内河的船舶流量情况设立船舶污染物接收站,在400km美茵—多瑙运河设了13个接收站,并配备相应的污染物接收处理设备。
3、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
德、法两国通过建立船舶污染物排岸系统网络后,通过招标的方式将船舶污染物的接收交给私营的污染物接收处理企业经营,通过国家出钱,企业经营的方式以确保各种船舶污染物的处理到位。
五、德、法内河船舶防污染应急体系
1、内河船舶防污染应急队伍
私营专业清污公司是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主力军,消防队员是主要支持力量。德法两国在发生了内河船舶防污染事故后均通过各种途径向消防部门报警,消防队员是国家突发事故应急包括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的主要人力资源;在应急处理的指挥上德国是由当地交通部门的船舶管理部门负责,水利环保部门负责水质的监控,法国是由内河航道管理局的分支机构负责现场处理的指挥。
2、内河船舶防污染设备设施配备
在储备设备的配备上,两国均建立有应急的设备储备库,如:应急船舶、围油栏、吸油毡、收油机等,并合理分布内河沿线。在法国赛纳河上,主要在法国内河航道局分支机构配备专业的应急处理船艇、围油栏、收油机等设备,在船舶较密集的河段配备较大型的清污船舶,在普通河段配备小型收油机、吸油毡等;在德国的应急设备主要通过专业的清污公司的设备储备,政府通过与专业清污公司建立良好的联系制度,一旦污染事故发生,清污设备有保障。
3、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处置费用来源
在德、法两国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肇事船舶必须承担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费用的来源来于两个渠道,一个是船舶所有人自负,一个是保险公司赔付。在德、法两国的船舶实行的是船舶污染事故赔偿强制保险制度,有力的保障了清污及赔偿费用,以确保应急清污处置的顺利进行。
4、内河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
德、法两国整个国家的应急系统较为完备,并没有具体的船舶防污染应急预案,对于发生污染事故后的处理处置均有明确信息联络渠道,各单位职责清晰,分工明确,发生事故后通过专业的指挥及技术力量具体分析现场情况,采取不同处置方式,以达到应急目的。
六、综合分析与建议
1.
综合分析
考察团在15天内,看到了多瑙河、莱茵河、塞纳河的水质清冽,环境宜人,说明欧盟各国共同努力,治理环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沿河各国有相当比例人口饮用取水,沿线工业污染治理严格,标准化的内河运输船舶的污染防治体系健全,应急防范系统也行之有效。欧洲发达国家跨入21世纪后,重视内河通航建设,加大船舶防污染治理投入,做到了交通与环境协调发展。所见所闻引起考察团成员的认真思考,对照我国内河船舶污染的法规、技术、体系等现状和发展趋势综合分析,总结欧洲内河船舶防污染特点如下:
(1)
内河船舶法规健全、严格、国际化
欧洲内河水系航运事业起步早,船舶标准化,航道网络化,做到了河海联运,水、公、铁多式联运。内河航运在多种运输方式竞争中各有一席之地。为保障欧洲几条重要的国际通航河流的良好环境,制定的欧共体的“内河污染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船舶油污水、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和再利用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条约具有国际性、强制性、规范性。对水体质量定出了严格的环境标准,规定船舶废弃物中油污水排放标准<3ppm,生活污水处理排放BOD<15ppm,垃圾岸上处理,排放标准远比我国的高。欧洲各国在公司条例下分别制定本国的环境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治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充分体现既符合国际间法规约束,又体现各国区域性特点。在船舶防污染法规方面还科学地规定了治理重点,如对50客座以上船舶生活污水的强制性处理规定,抓大放小。对比我国长江、珠江、黑龙江等几条重要的内河通航水系,污染治理的法规不全,缺少实施办法,不具有可操作性。长江连通十一省市,无统一的水污染防治规定,作为流动污染源的船舶污染,法规不完善,可操作性差是当前主要问题。我国国土面积是欧洲的六倍,长江等跨省流域的船舶防污法规必须统一。
(2)内河船舶防污染体系健全、社会化、运作合理
欧洲各国内河船舶防污染体系基本按统一模式建设,有几个特点:一是政府负责,水利环保管理、港口船舶管理和内河海事监督管理等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在污染事故应急方面更有专业清污公司、清污队、军队和社会其他部门的参与和支援。第二是监督体系健全,船舶日常污染和危险品运输安全监督由海事部门负责。水利部门在欧洲几大河流遍布水质、水文监测网络。各国内河水质污染信息网的建立,船舶污染信息也在其中。第三是内河船舶标准化普及,不但船舶尺度规范,技术先进,在环保方面也做到了日常污染达标排放。第四是岸上接受体系健全,船舶污染排放和岸上接收点布局合理,排放—接收—处理过程模式化,清洁化,德法等国对船岸接收体系采取的政府投入建设,招标私人公司经营,船舶污染排放接收免费的做法,符合环保产业运作规律,对我国船舶岸上接收体系建设是很好的借鉴。第五是内河船舶污染应急体系是国家投入和社会投入相结合,应急队伍是专职、兼职相结合,除石油化工企业具有一定量的应急设备外,
国家有设备库,应急基本条件齐全。
(3)全员环保意识、法规意识强
考察团所到之处,深刻地感觉到我国内河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一个重要差距是全员的环保意识和法规意识。欧洲内河船舶污染的管理者、监督者执法守法,环保理念已扎根头脑,船公司被监督对象以环保为已任,自觉守法,在监督与被监督,船舶排放与岸上接收处理之间形成统一协调,良性运作的链接。而我国沿江沿河各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大多不了解内河船舶防污染工作,通过可以支持和加大投入。广大群众对三峡库区船舶防污染呼声愈来愈高,但并不了解这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如何解决。内河船舶生活污水自古随意排放,库区90%以上船舶无处理设备,落后的生产方式和环保理念在交通行业内外要通过大力宣传教育来彻底扭转。
2.
我们的建议
学习欧洲发达国家在内河船舶防污染成功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和自身工作实际,更觉任重道远。考察中启示我们思考问题,吸纳许多精华可指导今后工作,有同志表示三峡库区船舶污染应执行“0”排放管理,内河船舶废弃物岸上接收体系建议应参考欧洲经验,苏北运河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船舶溢油应急规划研究应借鉴欧洲模式等。考察团组织了总结会,提出建议如下:
(1)
健全我国内河船舶防污染法规体系
加快我国“内河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的审批进度,早日颁布实施。加快内河船型标准化进程,包括完善内河各类船舶标准化,推进污染严重安全风险大的船舶淘汰步伐。尽快立项研究三峡库区,苏北运河的岸上接收系统合理布局和标准化接收设施配备方案。强调各省市年立法执法的统一协调,同时配备实施细则提高法规可操作性。
(2)抓典型建立我国内河船舶污染岸上接收系统
将此次考察成果,尽快吸纳入正在开展的三峡库区船舶污染防治关键技术研究中,参照欧洲成功经验,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库区航岸接收处理系统方案,包括接收系统合理布局,工艺要求管理体制模式。应发挥国家、地方、船方、交通
和三峡建设总公司等各方面积极性,岸上接收处理设施由国家发改委和重庆、湖北地方政府出资投入,以招投标方式交股份制公司经营,船方按客位成吨位交纳一定的排污费,三峡建设总公司提供接收处理日常费,旅游客票含少量治污费,保证体系正常合理运营。建议小三峡率先建设船舶污染岸上接收体系,以典型经验推动全局。
(3)尽快建立三峡库区和苏北运河船舶溢油应急体系
尽快组织编制三峡库区和苏北运河溢油应急计划。建立以地方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组成的应急体系。应急设备库建设在三峡库区应由国家和交通部共同投资,苏北运河应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石油和石化工品码头按标准配备应急设备。海事、搜救和专业清污公司相结合,组成应急专职队伍。
(4)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内河船舶防污染意识
(5)开展研究,推广新技术,提高船舶污染物防治,监控的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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